Q&A - 就學貸款篇
Q1:辦理「線上申貸」之條件為何?
A1:
1.目前為同一學程且同一學校續借(本教育階段已簽署額度借據且完成撥貸乙次以上)。
2.就讀學校已參加「線上申貸」專案並配合上傳相關申貸資料。
3.學生本人已在本行開立活期性存款戶,並領有該帳戶之晶片金融卡(需先至本行實體ATM完成金融卡啟用)。
4.帳戶餘額足夠扣款(線上申貸手續費每次50元)。
5.學生、關係人(所得查調對象)及保證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與戶籍地均未變更。
6.本次申請貸款項目不含生活費。
7.已備妥可讀取晶片金融卡之讀卡機。
Q2:線上申貸學生辦理「開戶手續」為何?
A2:
1.已成年學生年滿20歲:請親自攜帶身分證、健保卡、印章及最低開戶金額1000元。
2.未成年學生(未滿20歲)可依家庭狀況選擇下列任一方式辦理:
(1)由學生親自辦理: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印章及最低開戶金額1000元,並檢附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同意書(須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簽名及蓋章)至就近分行辦理。
(2)由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代辦(學生毋須一同來行):憑學生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印章、及代辦人國民身分證、印章辦理,最低開戶金額1000元。父母一方代辦者,應持未能來行者之身分證正本、印章及簽名並蓋章之同意書辦理。
(3)父母離婚、一方死亡或雙方皆無法行使監護權,對於未成年人有監護權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如法院判決書、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記事欄須有登載相關資料)】,並請攜帶自己與學生之身分證、健保卡、印章及最低開戶金額1,000元洽就近分行辦理。
(4)未成年人辦理存款業務同意書下載處(https://www.bot.com.tw/idmexnet/idmidpdoc/)
Q3:目前無法適用線上申貸之學生
A3:
1.學校未參與本學期線上申貸作業。
2.新生或本學程第一次申貸者 (包含轉學及不同學程尚未簽約撥貸者)。
3.本學程已有撥貸,但本學期基本資料重要欄位(學生、所得查調對象及保證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資料有變動。
4.需要申貸生活費者 (因無法於線上檢驗證明文件)。
Q4:申請就學貸款之資格及條件為何?
A4:
申貸時,應符合下列資格及各項條件:
1.申貸資格: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正式學籍及固定修業年限之在學學生。
2.申貸條件:
(1)學生及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學生已結婚者,為學生及其配偶)合計之家庭年收入經查符合本貸款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所訂定之「家庭年收入標準」(該標準由教育部逐年公告,目前規定之標準請詳閱問三)、或經就讀學校認定有申請就學貸款必要者。但縱不符合教育部公告之家庭年收入標準且未經就讀學校認定有申請就學貸款必要,惟其家中如有二位以上子女就讀國內公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亦可申請就學貸款,惟應自撥貸日起自行負擔利息。
(2)學生及連帶保證人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有戶籍登記者。駐外公務員在國外出生之子女返國就學後尚未取得戶籍登記者,得先以居留證及中華民國護照申請。
(3)學生並未享有全部公費及全部學雜費減免,且未獲得政府主辦之其他無息助學貸款者。但如享有部分公費、部分學雜費減免及(或)教育補助費,而其應繳學雜費等費用(下稱學雜各費)於扣除部分公費、部分減免金額及教育補助費後仍有差額者,就該差額部分,亦可申請就學貸款。
Q5:教育部目前公告之符合申貸之「家庭年收入標準」為何?
A5:
家庭年收入在新臺幣120萬元以下。 *註:經查符合申貸「家庭年收入標準」之學生,究應如何負擔就學貸款之利息,教育部另有規定,該規定請詳閱問二十八。
Q6:申請就學貸款之學生是否需要檢附符合申貸之家庭年收入標準之證明文件?
A6:
不需要。因係由學校製作查調家庭年所得彙報檔,送教育部電算中心彙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申貸學生之家庭年收入是否符合資格之故。
Q7:就學貸款申貸或通知撥款時,須否每次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是否符合申貸之家庭年收入標準?又所查調之年所得資料為何?
A7:
1.無論第一次申貸或第二次以後申請撥款,均須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家庭年收入。
2.如學生於96學年度(自96年8月1日起至97年7月31日止)申請就學貸款,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所查調之範圍為該學生及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學生已結婚者,為學生及配偶)於95年度(自95年1月1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之所得資料,包括薪資、利息、股利、中獎獎金等所得在內。
Q8:學生於同一教育階段申請就學貸款時,應於何時至本行辦理何種手續?又本行哪些分行可以辦理「簽訂額度借據」及「申請撥款」之手續?
A8:
1.申請期限:
(1)上學期,每年8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2)下學期,每年1月15日起至2月底止。
2.應辦手續:
(1)學生於同一教育階段第一次申貸時,應於上述申請期限內辦理「簽訂額度借據」及「申請撥款」之手續。
(2)學生於同一教育階段第二次以後請撥時,應於上述申請期限內及借據所定借款額度內辦理「申請撥款」之手續。但借據所定借款額度如因學生在國內就學時間延長或學雜各費調漲等事由而致不敷使用者,依借據之約定,本行得於知悉該事由時,以書面通知學生調整剩餘之借款額度,學生及其連帶保證人則應就實際申請撥款之合計金額負還款責任。
(3)學生首次於本行申辦時,需於本行「就學貸款入口網」註冊為會員,其後每一學期申請前,登入網站填寫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確認填寫無誤後送出並列印一份共四聯(第一聯銀行存執、第二聯學校存執、第三聯學生留存及說明聯),再持該申請書至本行申辦。
(4)每學期到本行辦理對保時需繳交手續費新臺幣100元。
*註a:所謂「同一教育階段」,係以高級中等學校、大學、專科學校、技術學院、碩士、博士及其他學程等各分別為一教育階段。
*註b:如係同一教育階段,但就讀學校不同,須分別簽訂額度借據。
*註c:同一教育階段第一次申貸之貸款申請書及第二次以後之撥款通知書,格式相同,共用「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及「通知書」。
3.辦理地點:本行除簡易型分行、信託部、公庫部、財務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外,任一營業單位都可以辦理簽訂額度借據、申請撥款及還款之手續。至於撥款、異動及帳務處理等則由承貸分行辦理。
Q9:未成年之申貸學生於簽訂額度借據時,如其父母均健在,並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是否須由父母共同擔任法定代理人?
A9:
1.未成年之申貸學生,如已結婚,則依民法第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該學生有完全行為能力,可自行有效簽訂額度借據,無須由父母擔任法定代理人。
2.未成年之申貸學生,如尚未結婚,則依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九條之規定,該學生僅有限制行為能力,其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至於法定代理人應由何人擔任,始屬合法代理,尚須視個案實際情形及相關法律規定而定。因此,若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申貸學生之父母均健在,並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且無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行使親權之事由存在,則依民法第一O八九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該學生所簽訂之額度借據,必須由「父母雙方」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簽章同意,始生效力。
*註A:參酌最高法院判決之見解,所謂法律上不能行使親權之事由,例如:受禁治產宣告、受停止親權宣告、受死亡宣告、死亡等;所謂事實上不能行使親權之事由,例如:重病、精神錯亂、失蹤、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父死亡而母再嫁且未成年子女未隨母嫁等。
*註B:婚姻關係存續中之父母,如其中一方有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行使親權之事由 (請參閱問十四),且有證據足以證明該事由存在時,則僅須由父母之他方單獨行使親權,亦即僅須由父母之他方單獨擔任法定代理人即屬合法代理。
Q10: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申貸學生,如其父母協議離婚時,應提供何種證明文件並由何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A10:
1.父母在85年9月26日以前協議離婚者:
證明文件:
(1)父母協議離婚日期在74年6月4日以前者,應提供離婚協議書正本(須經父母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如父母另有協議未成年子女由何人監護之書面者,亦應一併提供。
(2)父母協議離婚日期在74年6月5日以後者,應提供登載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如戶籍謄本未登載未成年子女由何人監護,而父母另有監護協議之書面者,亦應一併提供。
法定代理人: 原則上,由父擔任法定代理人。但父母如另以離婚協議書或其他書面約定未成年子女由母監護者,則由母擔任法定代理人。
2.父母在85年9月27日以後協議離婚者:
(1) 證明文件:應提供登載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如父母另有監護協議之書面者,亦應一併提供。
(2)法定代理人:原則上,應由父母共同協議決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並由該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但父母雙方如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父母之一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向未成年子女住所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酌定親權人;俟法院裁定後,由法院裁定之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Q11: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之額度如何計算?
A11:
1.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之金額,以下列各費為範圍:
(1)學雜費:該學期實際繳納者(含學分費)。
(2)實習費: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3)書籍費:其金額依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高中(或高職)為1000元、大專3000元。
(4)住宿費:其金額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若學生住宿校外,則以校內住宿費最高額為上限。
(5)生活費(具低收入戶資格者,每學期上限4萬元、中低收入戶資格者,每學期上限2萬元)。
(6)學生團體保險費。
(7)海外研修費(上限為44萬元)。
2.領有公費、殘障人士或其他政府相關補助費者,僅能就該學期應繳學雜各費扣除公費及學雜費減免金額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
3.就學貸款之額度,係本行依據第1項所列可申貸項目,估算一個教育階段所需花費之金額而訂定(例如高中階段是估算6個學期所需花費之金額),如有修訂時公佈於本行網站。
Q12:就學貸款之償還期間如何計算?償還方式為何?可否於未到期前陸續或一次償還借款?
A12:
就學貸款之償還期間,係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 ;借款人於償還期間,應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但借款人如出國留學、出國定居或出國就業者,其就學貸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至遲應於出國前一日,一次還清本金及其應負擔之利息。除上述償還方式,可提早於未到期前陸續或一次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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