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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 住宿篇

Q1:如果發現住不適應,可以隨時申請退宿及退費嗎?
A1:
1.依「台灣首府大學學生宿舍申請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9條第4款意旨,自願終止住宿契約者,應辦理退宿。並依20條規定流程辦理。
2.依本辦法第22條意旨,除因休、退學或因特殊情事經退宿委員會核准者外,退宿後不得申請退費。
 
 
Q2:住宿期間不小心將窗簾扯壞,須要賠償嗎?
A2:
1.依本辦法第26條意旨,可分為公用公物與自用公物,如有使用不當而致損壞者:
  (1)公用公物(如窗簾、浴室),應由共同使用者賠償。
  (2)自用公物(如個人床位、書桌)應由使用者賠償。
2.若未通報校方損壞,至欲辦理退宿時,依本辦法第24條意旨,於學生宿舍自治幹部或舍監檢查認有人為因素損壞宿舍公物,學 校將開立繳費單繳費。
 
 
Q3:室友在寢室內煮東西,弄得滿間都是油煙味,我可以制止他嗎?
A3:
1.依本辦法第12條意旨,有下列行為,本校得依情節勒令限期搬離宿舍且不得要求退費,並取消之後申請住宿之權利:
   (1)同條第7款規定略以:「擅自接裝未經學校同意之電器(超高電瓦如:電湯匙、電熱器、電爐、電鍋、電毯、電視、電冰箱等),經查獲屬實,經懲處後仍再犯者。
   (2)第8款意旨,住宿學生若於寢室內使用電爐、電鍋炊膳,經糾舉後再犯,而無悔意者。
2.依台灣首府大學學生獎懲辦法第10條第3款第13目,擅自在宿舍炊膳經勸告一次仍不改正者,本校得核予記大過之處分。
 
 
Q4:室友未經我允許亂翻我抽屜及偷看私人物品,已多次警告但未獲改善,我可以尋求哪些法律途徑解決?
A4:
1.若因室友未經同意逕自亂翻導致私人物品損壞,得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賠償。依民法第184條意旨,因故意或過失致他人受有損害,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依民法第213條至第215規定,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若無法回復或回復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2.依刑法第315條妨害秘密罪規定,無故開拆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故如有上列情形,亦得提起告訴。
 
 
Q5:雖已申請在校住宿,但因住不習慣選擇在朋友家過夜,有關係嗎?可否與室友溝通後直接使用他的床位?
A5:
1.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10條第1款第6目,住宿生未經請假夜不歸宿三次者,得核予申誡。故若室友有無法留宿的正當理由應先依校內規定請假,否則經查證屬實校方得以行政懲處。
2.依本校學生宿舍申請與管理辦法第12條第1款規定意旨,擅自頂讓床位、霸佔床位、任意調整床位、或拒絕他人合法進住,情節重大者,除按規定懲處外,依情節勒令限期搬離宿舍且不得要求退費,並取消爾後申請住宿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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