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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 交通篇

Q1:車禍發生了,該怎麼辦呢?
A1:
1.應該在事故地點的後方30公尺以上,放置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如三角牌、打雙黃燈,避免後方來車追撞。
在晚上,或是在高速公路上,警告標誌應該放更遠一些。
2.撥110報警處理,並保持現場完整,以利警方蒐證。確認對方是否受傷、是否需要送醫。如果發生擦撞後沒有下車察看就立即離開現場,可能觸犯刑法肇事逃逸罪。
3.留下對方姓名、聯絡方式、車號。
4.如果屬於比較輕微的事故,記得仍然要互相簽下和解書。和解書的範本可以參考附件一。
5.聯絡保險公司,並於5日內申請理賠。
 
 
Q2:車禍發生時,應該在距離事故地點多遠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
A2: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
1.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2.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處。
3.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處。
4.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
5.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處。
 
 
Q3:車禍發生後,可以在什麼時候找哪一個機關申請提供車禍相關資料?
A3: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可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1.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2.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3.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Q4:車禍發生後,相關責任的追訴期間如何計算?
A4:1.民事責任:從知道加害者的那一日開始起算,兩年內必須向加害者請求賠償。因為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2.刑事責任:六個月內必須向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因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與第284條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罪,而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Q5:車禍發生後,可以到那些機構與對方進行和解?
A5:事發地點附近的警察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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