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請學生於指定日期前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112.2.4更新
(一)申請對象:1、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
2、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4、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5、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二)補助金額: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相鄰)縣市校外住宿之租金。考量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租金水準的不同,每人每月補貼2,400 元至3,600 元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 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 月至隔年1 月、下學期為2 月至7 月,每學期以補助6 個月為原則。
(三)學生主動提出申請:(請參閱附件檔案,租賃契約影本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可至QA看樣本及申請辦法)1. 申請書(相關身份證明文件請一併附上)
2. 租賃契約影本
3.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4.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5. 符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每學期於開學後自行提出,並依學校所定作業期程辦理:上學期於10 月20 日前 / 下學期於3 月20 日前,至生活輔導組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學校審核(初審):由生活輔導組受理學生申請後,並檢核所檢附文件齊全。
(五)學校向本部請撥款項: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上學期於10 月20日 / 下學期於3月20日)後,將依需求人數及補貼金額向教育部請款。
有關請款時程及表件,由教育部另行訂定。
(六)學校將經費撥付予學生: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後,配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金申復作業結束,上學期於1 月15 日 / 下學期於7 月15 日,統一發放補助經費。
瀏覽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