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住宿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退宿:
(1) 畢業、休學、退學、轉學。
(2)依本辦法規定視同自願退宿者。
(3) 勒命退宿者。
(4)終止住宿契約者。
退宿學生應於退宿原因成立後一週內,依下列各款程序辦理退宿:
(1)向學生宿舍舍監繳還宿舍公物及鑰匙後,領取退宿證明章。
如住宿學生毀損宿舍公物,學生宿舍舍監應俟其賠償後,始得開具退宿證明單。
(2)持退宿證明單至生活輔導組辦理退宿登記。
(3)至總務處出納組申請退費及退還保證金。
學年期間除特殊原因外不受理住宿學生退宿申請。
退宿後退費之規定如下:
住宿手續完成且已繳費者,除因休、退學或因特殊情事經退宿委員會核准者,否則退宿後不得申請退費。
一年級新生暨轉學生入學後申請並分配到宿舍不得以其他理由要求退宿並退費(除休、退學外)。
休退學後退宿退費標準:
註冊後上課前退、休學者,全額退費;
住宿時間未超過學期三分之一者,退三分之二費用;
住宿時間超過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達三分之二者,退三分之一費用;
住宿時間超過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辦理退宿之學生應將寢室打掃乾淨,經學生宿舍自治幹部或舍監檢查通過後,如有人為因素損壞宿舍公物,
學校將開立繳費單繳費;經檢查如無損壞即退還設備保證金。
2. 住宿學生辦理退宿手續後,應於三日內搬離宿舍。住宿學生違反前項規定者,學生宿舍舍監得請輔導教官協
助其搬離並報請生輔組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