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宿學生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否則經查證屬實者,除按規定懲罰外,依情節勒令限期搬離宿舍而且不得要求退費,
並取消爾後申請住宿之權利。
(1) 擅自頂讓床位、霸佔床位、任意調整床位、或拒絕他人合法進住,情節重大者。
(2) 於宿舍區賭博、酗酒鬧事、鬥毆,情節重大者。
(3) 儲存危險物品或違禁物,情節重大者。
(4) 擅自留宿外客,經查證屬實者。
(5) 擅自進入異性房間及生活區,經舉發查證屬實者。
(6) 引介商人進出學生宿舍買賣物品者。
(7) 擅自接裝未經學校同意之電器(超高電瓦如:電湯匙、電熱器、電爐、電鍋、電毯、電視、電冰箱等),經查獲屬
實者。經懲罰後仍再犯者。
(8) 擅自在宿舍內炊膳,經糾舉後再犯,而無悔意者。
(9) 擅自在寢室飼養動物,經住宿生舉發或查證屬實者。
(10) 寒暑假期間不按規定申請住宿而私自進住者。
(11) 汽、機車違規於宿舍區通行或停放,經取締滿三次無效仍再犯者。
(12) 違反公共衛生、居住安寧或公共安全,嚴重影響他人作息者。
(13) 故意損壞宿舍公物者。
(14) 因過失損壞宿舍公物經要求限期賠償,逾期不賠償者。
(15) 違反宿舍自治委員會訂定之相關住宿規定,情節重大者。
為查證前條各款事項,舍監得會同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幹部進入寢室檢查。
2. 住宿學生應予獎勵或懲罰之行為者,舍監得依學生獎懲辦法規定,報請生輔組辦理。
3. 為查證前條各款事項,舍監得會同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幹部進入寢室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