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法
主 旨:轉知文化部因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公布施行,自112年6月2日起生效,請惠予協助宣傳並轉知所屬,請青少年及學生不要購買黃牛票、販售票券不能加價或以不正方式(例如使用外掛程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以免觸法,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文化部112年6月7日文影字第1123014574號函辦理。
二、檢送文化部函、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圖卡素材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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