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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附則

1.(1) 各學生宿舍最遲於晚間十二點起開始實施門禁,但有特殊原因經舍監或住校教官核准者不在此限。學生宿舍會客辦法由學生宿舍
         自治委員另訂之。
   (2) 住宿生如夜間身體不適送醫,依住宿生緊急送醫辦法行之。
2.學生宿舍設有餐廳、日用品供應處或其他服務設施者,其招標、訂約、解約等事項,由總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3.生活輔導組得視需要由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辦理學生宿舍整潔競賽。學生宿舍整潔競賽實施辦法由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通過後,報請
   學務處核備後實施。
4.申請借用宿舍場地,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之:
  (1)除宿舍自治會外,本校任何團體或個人,欲借用場地須向宿舍自治委員會申請,並經宿舍自治委員會及住校輔導教官同意。
  (2)校外團體及個人須向該宿舍自治委員會申請,經該宿舍自治委員會及 輔導教官同意,報請學生住宿服務組核准。
5.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報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