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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暑假住宿辦法

1.住宿學生於寒暑假假期開始第一日中午(除申請寒暑假期間留住宿舍者外),應搬離宿舍。學生如須留住學生宿舍從事實驗工作、
   擔任教授研究助理或參加學校舉辦之特定活動等,應填寫寒暑假住宿申請書,經導師及系主任蓋章證明,並附家長同意書,於生輔
   組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為原則。

2.學生宿舍輔導教官或生輔組受理留宿申請後,指導舍監辦理,住宿學生以男、女生分開,集中樓層之原則分配床位,並於開始放假
   前一個月公告。獲准留宿之學生,應依規定繳費。

3.已辦理新學期住宿申請登記,但未完成寒暑假住宿程序之學生,應於離宿舍前,將寢室打掃乾淨,通知自治幹部檢查後,繳交借用
   之公物,並將人物品自行攜回或集中存於舍監指定之寢室。如因私人物品未集中存放,致遺失或損壞者,學校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

4.(1)寒暑假期間未經申請留宿學生之床位,學校除進行維修保養外,並得用以支援辦理活動之所需。
   (2)上課期間凡遇五日以上之連續假期,學校得視狀況實施宿舍短時全面關閉,所有住宿生必須於規定關閉時間前離開宿舍, 並於規
        定重新開放進住時間後始得返回宿舍;關閉期間若違返規定逗留宿舍者除依校規處分外,發生任何問題後果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