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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徵申請程序

(一)辦理對象:尚未服兵役之男生辦理。
           第一學期:新、舊生(當年次役男),轉學生、復學生(已屆兵役年齡)。
           第二學期:復學生、轉學生(已屆兵役年齡)。
(二)註冊入學前:

  1. 兵役年齡在十九歲(含)以上,經判定甲、乙等體位之學生,申請緩徵應先向徵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申請
    「役男徵額歸屬證明書」。
  2. 丙、丁、戊等體位及尚未判定體位之學生,向徵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申請「體位證明書」。
  3. 戊等體位或未參加徵兵檢查之學生,俟複檢或補檢為甲、乙等體位時,向徵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申請「役
    男徵額歸屬證明書」。
  4. 申請「役男徵額歸屬證明書」應攜帶本人私章、身份證、及新生報到通知或復學註冊通知。

(三)註冊入學後:

  1. 報到入學註冊後,應將「役男徵額歸屬證明書」、「身份證正反面影本」連同填妥之兵役資料表,於開學一週內繳至學校
    辦理緩徵。
  2. 丙、丁、戊等體位之學生,將體位證明書交給學校存查。
  3. 學校承辦人員,在學生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三份同「役男徵額歸屬證明書」函送徵額地縣
    市政府。

(四)在學期間:

  1. 如於註冊入學時已繳交「役男徵額歸屬證明書」,且兵役緩徵正在辦理中,學生接獲徵集命令時,可向學校申請「暫緩徵
    集用在學證明書」,連同徵集令向徵額所屬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申請暫緩徵集登記。
  2. 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在校繼續求學期間,無須重複申請緩徵,惟復學生,應重行申請緩徵。

(五)因故未能如期畢業者:

  1. 凡因缺學分未能如期畢業而修業年限未滿者,須於下學年度(即當年九月份)來校註冊,以便依規定繕造延長修業年限學生
    名冊。
  2. 如缺修第二學期學分而具有役男(未服役)身份者,依規定第一學期亦須到校辦理註冊,以便繼續予以緩徵,如未辦理註
    冊,或因休學而被徵集入營,以致第二學期無法來校補修學分時,其責自負。

(六)離校:
            畢業、休學、退學、開除等中途離校時,為緩徵原因消滅。除學校依規定於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列冊函報其徵額所在地
            之縣、市政府外,學生本人按兵役法規定,亦須於離校後三十日內,向徵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自行申報已經
            離校。
(七)僑生:

  1. 具有役齡男子身份之僑民,自返回國內徵兵地區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其應列入徵集年次範圍者,應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徵集服役。
  2. 具有役齡男子身份之僑生,已在學校畢業或因故離校尚未返回原僑居地者,自其畢業或因故離校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原就
    讀學校應造送僑生離校名冊通知各該生戶籍所在縣、市政府。屆滿一年時其應列入徵集年次範圍者,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徵
    集服務。